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爬虫技术的法律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已屡见不鲜,K 哥特设了“K哥爬虫普法”专栏,本栏目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广大爬虫工程师的法律意识,知晓如何合法合规利用爬虫技术,警钟长鸣,做一个守法、护法、有原则的技术人员。
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辉认罪认罚且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触犯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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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辉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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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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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在案的 U 盘1个、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文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刑初5号
案例分析
根据案情介绍,被告人陈辉通过爬虫技术绕过了验证码人机识别等反爬虫策略,实现了抢购,并且将该爬虫脚本封装成软件,进行售卖,以此盈利,这明显是违背了大麦网意愿的行为。使用程序进行抢购肯定会比人工手动操作快很多,必然会影响到在大麦网进行正常购票的用户,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并存在资源垄断的可能。
使用爬虫脚本进行抢购的场景很多,例如抢票、抢各种热门产品等等,通过赚取差价或者售卖抢购软件的方式获利,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购买的秩序,还可能导致真正有需要的人买不到,并且会使得产品溢价很多,严重的扰乱了市场。更重要的是通过软件或脚本进行抢购的行为,是肯定违反相关平台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使用爬虫技术抢票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 违反服务协议:许多网站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或爬虫技术进行访问,网站经营者可能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 不正当竞争:如果您使用爬虫技术扰乱市场秩序,例如通过抢票来获取一定数量的票务资源,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或商家,然后以高价售卖,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违反反垄断法:如果滥用爬虫技术来获取大量票务资源,从而垄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可能触犯反垄断法律;
- 网络入侵:如果使用爬虫技术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未经授权地访问和操作,可能触犯计算机犯罪法律;
- 网络攻击和滥用:使用爬虫技术进行网络攻击、滥用资源或干扰正常运营,可能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
- 经济犯罪:如果使用爬虫技术进行票务抢购,然后以欺诈、洗钱、非法交易等方式牟利,可能触犯经济犯罪相关法律;
- 违反国际法:在跨国爬取网站信息或进行抢购活动时,可能触犯跨境数据流动、贸易限制等国际法律法规;
- 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使用爬虫技术抢购商品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如未经授权的电子商务活动、虚假交易等。
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谨记不要利用技术来实施可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要心怀侥幸,若一直游走于刀尖,出事是迟早的事情,一定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在此劝谏各位爬虫工程师们,切莫触碰灰黑地带,越过了法律的红线!文章来源:https://www.toymoban.com/news/detail-450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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