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基本要素和交易规则
一、基本术语
1.期权
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的一个合约。
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向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证券的权利。
2.期权买方
权利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但需要付权利金。
3.期权卖方
义务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可以获得权利金。
4.合约标的
期权合约对应的资产,期权买卖双方约定买入或卖出的对象。目前,上交所推出的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和ETF。
5.权利金
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6.期权价值
期权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均大于等于0。
内在价值:假若期权立即行权时该期权的价值。
时间价值:在期权剩余有效期内,合约标的价格变动有利于期权权利方的可能性。
7.交易指令
开仓: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市场上建立仓位。买方建立的仓位为权利仓,也称长仓。卖方建立的仓位为义务仓,也称为短仓。开仓指令分为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平仓:对已持有的期权仓位进行反向操作。平仓后投资者不再持有任何仓位,也不再有任何权利或义务。平仓指令分为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买入平仓对应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对应买入开仓。
8.影响因素
认购期权价格与合约标的价格、到期期限、合约标的波动率、无风险利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行权价成负相关关系。
认沽期权价格与行权价、到期期限、合约标的波动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合约标的价格和无风险利率成负相关关系。
9.相关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流动性不足或停牌时,期权合约无法及时对深度实值或虚值期权进行平仓交易带来的风险。
价值归零风险:虚值期权在接近期权合约到期日时,期权价值逐渐归零的风险。
高溢价风险:当出现期权价格大幅高于合理价值时产生的风险。
到期不行权风险:实值期权在到期时具有内在价值,若不行权,则不能获取期内在价值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投资者在卖出开仓后,需要时刻保证足额的保证金,否则会遭到强行平仓的风险。
10.保证金
指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义务方必须按照规则缴纳的金额。维持保证金每日进行计算。
股票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其中认购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ETF期权初始保证金参数为(12%,7%);维持保证金中都是当天价格。
股票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其中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ETF期权初始保证金参数为(12%,7%);维持保证金中都是当天价格。
11.涨跌停幅度
认购期权涨停幅度=max{行权价×0.5%,min[(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购期权跌停幅度=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涨停幅度=max{行权价×0.5%,min[(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9%}
认沽期权跌停幅度=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二、期权的分类
三、期权与权证、期货的区别
此外,关于合约停牌,当出现:标的证券停牌、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上交所认定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停牌。
股票期权基本要素
1.合约标的
期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单只股票或ETF。
2.类型 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中的某一种。
3.合约面值
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名义价值。合约面值=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4.合约到期日
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也是买方行使权力的最后日期。也是最后交易日,行权日,第四个星期三。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5.到期月份
当月、下月、下季月、隔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和12月。
6.最小单位
标的为股票的期权报价最小单位:0.001元,
标的为ETF的期权报价最小单位:0.0001元;
交易最小单位:1张。
7.合约单位
又称合约乘数,即期权合约规定合约持有人有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数量。
8.行权价格
指按期权合约规定,期权权利方行权时适用的合约标的交易价格。
9.行权间距
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
10.合约停牌
当出现:标的证券停牌、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上交所认定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停牌。
11.合约摘牌
当出现:合约到期、合约调整过后无持仓和合约标的终止上市等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摘牌。
12.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指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合约标的转让。
实物交割: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合约标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合约标的;或认沽期权权利方卖出合约标的收入现金,义务方买入合约标的并支付现金。上交所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13.合约新挂
对于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
14.合约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类别。总体原则:保证实值或虚值期权合约数至少为2个。
15.合约调整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做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为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初次调整后,“M”修改为“A”,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由“A”修改为“B”,以此类推。合约简称最后一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调整公式: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股票期权的交易规则
1、标的选择
股票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两融标的证券;
l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l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
l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不低于4000户;
l其他。
l
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两融标的证券;
l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l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l其他。
2. 交易时间
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其中,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为连续竞价时间。
3.买卖类型
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和备兑平仓。
4.委托类型
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
5.竞价交易原则
期权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有限的原则撮合成交。连续竞价交易,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按照平仓优先、时间有限的原则撮合成交。
6.交易申报数量
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证书倍,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张。
7.熔断机制(断路器)
连续竞价交易中,合约盘中交易波动达到或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合约最小报价单位的5倍,该合约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交易。
8.限仓
对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具体而言,认购期权权利方与认沽期权义务方同为看涨方向,认购期权义务方与认沽期权权利方同为看跌方向。
9.限购
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期权开仓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其在证券账户资产的一定比例。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不得超过MAX{该投资者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客户余额的10%,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计算结果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取整。
10.限开仓
合约标的为股票: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对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合约标的为股票: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75%,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对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备兑开仓除外)。该比例降至70%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11.行权指令
行权指令申报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行权申报可以多次申报,行权数量累计计算。行权日买入的期权,当日可以行权。累计行权委托数量不得超过当时持仓数量,超过部分无效。
12.行权时间
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30。
13.日终持仓
每日日终,交易所将对同一合约账户持有的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进行自动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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