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可靠运行,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根据当前电网技术装备状况,结合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特点,以及今后规划发展的要求,对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是电网建设和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与电网发供配电等一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含改造)同步进行;
2.应贯彻勤俭节约、可靠实用的原则,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技术;
3.应按全网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二、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分级管理
1.通信电路分三级管理:
一级通信电路: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到各跨省电网网调和直属省网省调的电路,以及跨大区网间的电路;
二级通信电路:跨省电网网调到省调和直属厂、站的电路,以及网内跨省电路;
三级通信电路:省调到地调的电路,以及其他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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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通信网的通信调度管理与电网调度管理体制一致,一般分五级管理:
国家调度;
大区网调;
省级调度;
地区调度;
县级调度。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凡接入电网的火电厂、水电厂、核电站及其配套送出工程,不论是中央、地方或多方集资,都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电网通信工程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
2.一级通信电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跨省电网管理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组织设计单位编报,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一级电路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由跨省电网管理局或直属省电力局委托有关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单位同上。
3.二级通信电路和三级通信电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分别由网局和省局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并报部电力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核备。
4.电力系统通信交换网的主干网分三级汇接四级交换。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购置的交换机不准接入电力系统通信网。
5.凡需建设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或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更新的跨省电网、直属省网应根据已审查通过的规划或系统设计,由网、省局组织设计院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跨省网局中的省局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按本条规定办理。
6.凡新建、扩建的大型火电厂、水电厂、50万伏或33万伏送变电工程,按系统规划有必要建设相应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该发、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中一并编报。如遇特殊情况和当工程项目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尚需增加的,按建设期间和生产期间使用结合的原则,也可单独编报,并按前条所列审批程序办理。
凡全部或大部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调度和通信项目,由网、省局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调度通信局会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有关司局等审查,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立项。
7.地区供电局(电业局)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由省局(直属跨省电网调度的地区电网由网局)审批,并报电力调度通信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核备。
8 .中央直属电网内县级供电单位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由省局(条件具备时可委托相应的地区供电局)审批,并报网局、部农村电源及电气化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备案。
其他县调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应征得地区供电局(电业局)的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局、网局、能源部农村电源及电气化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备案。
9.凡拟引进的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力系统通信设备,属基建渠道或主要资金来源属基建渠道的须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进行审查,资金来源不属基建渠道的须经电力调度通信局会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有关司局进行审查。其初步设计及招标书中的系统功能、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对外工作。文章来源地址https://www.toymoban.com/news/detail-859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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